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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办了一张美容充值卡,她在使用时店方却要求用现金支付或者使用卡内余额就加收30%的手工费,李女士不服,将该美容工作室告上法庭。

李女士在某美容工作室办理了一张价值3260元的美容充值卡,包含脸部护理10次(单价198元)及身体护理10次(单价128元),工作室另外各赠送2次。双方约定预充值后可直接刷卡消费,无需额外付费。李女士在消费使用脸部护理2次、身体护理1次后,因个人体验不适,协商将剩余次数转换为单价298元的“康复修复补水”新项目,随后消费了4次。临近春节时,李女士预约服务却被告知“节前所有项目涨价”,如用卡内余额支付需额外加收30%“手工费”,否则只能现金结算。沟通无果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庭审中,双方就应退还金额产生争议。李女士主张按折扣单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再折算新项目次数后,按剩余次数退款;美容工作室则认为,应当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再扣除掉拆封套盒成本费,仅同意退还700元。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年底涨价”为由强制要求现金支付或附加费用才可使用预充值金额,系不正当地限制消费者权利,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预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应退金额,法院认为,商家在预付卡推销中提供优惠以吸引顾客,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的目的亦在于锁定优惠,应依据双方最初达成合意的折扣单价进行结算,保护消费者基于预付所享有的价格优惠。

经核算,充值款3260元对应脸部护理12次(折扣单价165元)、身体护理12次(折扣单价106.67元),余额为2823.33元。转为新项目(单价298元)后折算为9.5次,尚有5.5次新项目未消费,对应费用为1639元。对于美容工作室抗辩提出的按原价计费及扣除套盒成本等意见,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被告退还1639元。

法官提醒,部分商家以“节日涨价”“系统升级”等为由,单方增设“现金支付”门槛,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按照原约定方式消费的权利,违反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更改规则、变相加价的行为,虽可能获得一时之利,却会严重损害商誉和客户关系,最终得不偿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许廷廷 康嘉倩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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