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一审落槌后,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出现了一波“辞职潮”,引发独董圈“强震”,也让独董制度站上了“风口浪尖”。
今年,正值我国独董制度诞生20年之期。为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合理建构,使其成为一个好用的、管用的制度。如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确保独立董事身份的独立性等。
随着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判决效应的延伸,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补齐发展短板,使其能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成为各方共识。
以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重要标志,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因为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与制度初衷、市场期望有所背离,遭遇了“不独”“不懂”等质疑。在部分投资者眼里,独董经常被视为“花瓶”“躺着赚钱的签字机器”。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内部人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很好达到预期效果,这其中有公司内部治理、法律约束等深层次原因。
独立董事独立性未能有效发挥,与提名程序有很大关系。《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中小股东持股较为分散,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选都是由大股东或者实控人推荐的。
这就产生一个悖论。独立董事虽然形式上为全体股东服务,但其提名和选举权利都是由大股东或者实控人通过董事会控制。而且,独立董事的津贴虽是全体股东的钱,但更多要看大股东或者实控人的意思。这就不难理解,为何绝大多数独立董事都会配合大股东或者实控人做出决策。
在法律制度层面,涉及独立董事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在现行相关法规中,对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最具指导意义的就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但二者均未对独立董事的权责加以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建设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
为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合理建构,使其成为一个好用的、管用的制度。比如,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确保独立董事身份的独立性;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和权利;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温宝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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