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8号)显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铁塔”,002545.SZ)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发生了6760.85万元、7251.09万元、5843.61万元的交易,占东方铁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96%、0.97%、0.76%。东方铁塔仅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铁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请东方铁塔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东方铁塔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东方铁塔(002545.SZ)前身青岛东方铁塔公司始建于1982年,1996年组建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又改制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44亿元,主营业务为钢结构与钾肥业务。东方铁塔于2011年2月11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刘昊拓、廖卫平。2016年9月28日,东方铁塔的保荐机构更换为德邦证券,保荐代表人更换为赵沂蒙、尹志勇。

2018年6月8日,东方铁塔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显示,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开元集团”)是持有东方铁塔5%以上股份的企业之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2017年,东方铁塔与开元集团关联交易的内容为采购设备及备品备件,涉及金额6760.85万元。

2019年4月25日,东方铁塔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显示,2018年,东方铁塔与开元集团关联交易的内容为采购设备及备品备件,涉及金额7251.09万元。

2020年4月29日,东方铁塔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显示,2019年,东方铁塔与开元集团关联交易的内容为采购设备及备品备件,涉及金额5843.61万元。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8号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发生了6,760.85万元、7,251.09万元、5,843.61万元的交易,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96%、0.97%、0.76%。你公司仅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24日

标签: 东方铁塔 信披缺失 关注函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