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互换业务迎来新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收益互换业务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在一年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存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务。
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
《管理办法》明确,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管理办法》还要求,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收益互换业务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严禁通过挂钩标的变相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不得新增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或进入退市程序的股票为挂钩标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通过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嵌套、拆分、组合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记者 陈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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