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纸486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唐某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公之于众。值得一提的是,在列举的犯罪事实中,华达科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身影也出现在其中,唐某先后10次收受华达科技总经理葛某贿送的钱款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受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委派担任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品质管理部副部长、生产管理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产品品质管理、帮助承揽业务、物流运输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多次索要及收受刘永然、程某、金昶、朱赟、王全生、蔡正荣、郭某乙、葛某、薛峰、仇金寨、钱磊、倪某、李昀、翟瑞华、陈某甲、蔡满洋等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370608元。

关于受贿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唐某在担任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品质管理部副部长、生产管理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产品品质管理、帮助承揽业务、物流运输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多次索要及收受刘永然、程某、朱赟等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370608元。被告人唐某在调查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而在列举的犯罪事实中第4条指出,唐某利用担任东风悦达起亚公司品质管理部副部长职务之便,接受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某请托,对华达公司供应东风悦达起亚公司配件在产品质量方面给予关照,于2013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先后10次收受葛某贿送的钱款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葛某、钱某乙、蔡某等人的证言,问题清单及报告、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汽车部品购买合同书等书证证明。

天眼查信息显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华达科技,股票代码603358。实际控制人为陈竞宏。公司前身为"靖江华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5日。 2008年1月30日,"靖江华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华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8日,"江苏华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料显示,华达科技是一家专注于乘用车车身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04,303,343.96元,同比下滑19.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581,313.19元,同比增长13.50%。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关于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永然、程某、朱赟、葛某等16名行贿人员的证言属于非法证据,申请对该部分证言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该16名行贿人的证言,且该16名行贿人员证言基本稳定,均签字确认无非法取证情形,且证言能和被告人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印证,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标签: 华达科技 603358 受贿案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