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商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廷飞龙公司侵害安德玛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出最终判决,认定廷飞龙公司侵犯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廷飞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
其实,早在2016年,廷飞龙公司在安可玛汀品牌发布会上公开使用导致公众混淆的商标、企业名称、图形等,严重侵害了安德玛的知识产权。随后,安德玛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于当年6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近1亿元的赔偿。
一年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德玛胜诉,并要求延飞龙公司赔偿安德玛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廷飞龙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宣称自身行为不构成对安德玛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并强调未获得任何利益,未造成安德玛方经济损失。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安德玛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廷飞龙公司行为构成侵权,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有经济学专家认为,相比乔丹商标案,安德玛在商标纠纷的胜诉更是一个标志性事件,随着政府引导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提高,意味着未来知识产权的竞争将会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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